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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襄民初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襄民初字第1348号原告:张某某,女,1981年12月14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蒋克军,河南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东升,河南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78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为41042619781103××××。: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递交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双召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晓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