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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529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珠海市俊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文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俊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文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529号原告珠海市俊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富柠街22号。法定代表人张绍平。委托代理人邓妩,广东阳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文琪,广东阳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文龙,住珠海市。原告珠海市俊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俊泽物业)诉被告张文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小青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俊泽物业的委托代理人邓妩、严文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文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俊泽物业诉称:原告与被告所在小区绿茵花园的业主委员会于2010年11月7日签订了《绿茵花园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内容为:原告为被告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从2010年8月l日开始计收物业服务费,次月1日前缴清,按月收取。原告遵照合同约定从2010年10月起至2011年10月止,为绿茵花园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作为绿茵花园2-5-404房的业主,从2011年1月至2011年10月未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原告经多次催收,被告拒绝支付上述费用。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物业、停车等费用849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至物业、停车等费用全额支付完毕时止(利息损失按被告应付款时的一至三年期银行贷款利率5.56%计算,从2011年2月1日起至2012年8月1日,已产生利息损失67.3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其诉称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2、房屋登记信息;3、物业服务合同;4、被告房屋欠费清单;5、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的催款律师函。被告张文龙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没有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7日,原告俊泽物业(乙方)与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西路1213号绿茵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甲方)签订了一份《绿茵花园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甲方代表本物业业主大会签订本合同,本物业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应遵守本合同;乙方为本物业的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委托管理服务事项包括物业建筑本体和共用部位、公共设施和附属建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以及共用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管理、小区治安管理、公共卫生管理、汽车进出停放秩序管理等等。收费标准及交费时间为:住宅楼每月每平方米按0.40元收取;1号楼商铺每月每平方米按1.35元收取;2号楼商铺每月每平方米按1.00元收取。共用水费、电费每月按客户使用量另行分摊。收费时间从2010年8月1日起计收物业服务费,以后每次收取物业服务费的时间为次月1日。汽车停放管理服务费为露天车位:小型车辆50元/月。合同约定俊泽物业的服务期限为:试用期1年6个月由2010年8月1日至2012年2月28日,合同期5年自2012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另外合同还对其它事项作了约定。原告俊泽物业依照约定进驻绿茵花园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在管理服务过程中,业主认为原告俊泽物业没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管理服务义务,管理不到位,发生失窃的问题对小区影响大。部分业主拒绝缴纳管理费,致原告俊泽物业无法维持正常的运作。为此,原告俊泽物业与绿茵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协商解除了物业服务合同,并于2011年10月底撤出了绿茵花园小区。被告张文龙是绿茵花园小区2栋5单元404房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83.49平方米,每月应交物业服务费34.9元,被告张文龙从2011年1月至2011年10月欠交物业服务费共349元、停车费500元。另查明,原告俊泽物业领取了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已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本院认为:原告俊泽物业领取了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备从事物业管理的资格。原告与珠海市绿茵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没有违反法律和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该小区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俊泽物业为绿茵花园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张文龙作为小区的业主,按受了原告俊泽物业的服务,应该向原告俊泽物业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停车费等费用。原告俊泽物业主张被告张文龙欠缴物业管理费349元、停车费500元,被告张文龙收到本院应诉资料后没有提出抗辩,因此对原告俊泽物业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俊泽物业要求被告张文龙支付管理费349元和停车费5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告在服务管理过程中,管理服务不到位,业主不愿意缴交服务费有一定的情由,故对原告俊泽物业要求被告张文龙支付逾期交费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文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俊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停车费合计人民币849元。二、驳回原告珠海市俊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文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小青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