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琅民一初字第01123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与马军、王友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马军,王友翠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琅民一初字第01123号原告: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西大街121号,组织机构代码48608983-3。法定代表人:杨振平,院长。委托代理人:周桂英,该院医患办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家顺,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军,男,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王友翠,女,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与被告马军、王友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被告马军于2012年8月7日因病死亡,须等待马军的继承人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夏恒飞人民陪审员 陈兆泉人民陪审员 张迎弟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