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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龙民一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美妍与吉林化建特种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化集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妍,吉林化建特种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化集团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民一初字第731号原告:李美妍,女,1984年8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武汉路26号4单元23号。法定代理人:秦丽霞,女,1955年3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原告。秦丽霞的监护人:秦丽梅,女,1952年2月15日生,汉族,吉林市公交公司退休工人,住吉林市龙潭区新山街2-4号。被告:吉林化建特种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遵义东路33号。法定代表人:麻延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逮敬,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吉化集团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龙潭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王光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明奇,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美妍诉被告吉林化建特种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化集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美妍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美妍以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美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即5.00元,由原告李美妍承担。审 判 长  李 赞审 判 员  安 巍人民陪审员  李明奎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金美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