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浦诉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陈丽与陈启林、陈爱琴、陈昊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丽,陈昊然,陈启林,陈爱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浦诉保字第47号申请人陈丽。被申请人陈昊然。被申请人陈启林。被申请人陈爱琴。申请人陈丽因与被申请人陈启林和陈爱琴之子、陈昊然之父陈家贵(因交通事故死亡)民间借贷纠纷,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南京海天运输有限公司停止支付陈家贵死亡的赔偿款340000元、要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停止支付南京海天运输有限公司的保险理赔款34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停止支付南京海天运输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陈昊然、陈启林、陈爱琴赔偿款340000元。停止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对南京海天运输有限公司的保险理赔款34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洪春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