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海民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2)海民初字第772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海民初字第772号原告:陆××。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陆××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志珍审 判 员  陈培荣人民陪审员  高振理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曾 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