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民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2)海民初字第772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海民初字第772号原告:陆××。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陆××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志珍审 判 员 陈培荣人民陪审员 高振理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曾 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