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诸执字第1106-1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李志森与诸城市义兴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森,诸城市义兴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诸执字第1106-1号申请执行人李志森。被执行人诸城市义兴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街道王家铁沟村东。法定代表人郑明臣,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志森与被执行人诸城市义兴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63958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16395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采取调查手段,并穷尽了对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状况的调查措施及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玲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执行员 高玉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