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强建宁与费恩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247号原告强建宁,男,汉族,住,身份证号码:×××4610。被告费恩珍,女,住湖北省阳新县,身份证号码:×××1041。本院在审理原告强建宁诉被告费恩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强建宁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费恩珍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建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强建宁承担。审判员 吴明星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晓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