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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上刑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曹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上刑初字第70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2012年10月2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2)8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涛、代理检察员王琳,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曹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浙A×××××大地鹰王牌二轮摩托车沿钱江路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望江东路路口时,撞上高兰驾驶的小客车,后被巡逻至此的交警查获。经交警部门认定,曹某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经抽血检验,被告人曹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8mg/ml,达醉酒驾驶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及摩托车车辆信息单、归案经过、乙醇检验报告、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场录像、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4日起至2012年12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宗雄信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翠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