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3223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高仁潮与张新华、史纯波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仁潮,张新华,史纯波,叶华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3223号申请执行人高仁潮。被执行人张新华,农民。被执行人史纯波,农民。被执行人叶华苗。本院在执行高仁潮诉张新华、史纯波、叶华苗(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87号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仁潮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张新华、史纯波、叶华苗尚欠申请执行人高仁潮借款53500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8542元、执行费77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322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晓 东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熠(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