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民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初字第798号原告:陈某,居民。被告:冯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冯某因自行协商解决纠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顺国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秀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