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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庆城民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庆城民初字第967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拜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常文艳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红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