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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商初字第1643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利康健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利康健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1643号原告: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600882-2)。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云集路1152号。法定代表人:吕旭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先坤。被告:山东利康健医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734532-0)。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明集镇驻地。法定代表人:蒋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利康健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利康健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利康健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9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90元,合计28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茂树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