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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奉执民字第1808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宁波国泰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与曹飞龙、宁波市北仑多彩纸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奉执民字第180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国泰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多彩纸品有限公司、曹飞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的(2012)甬奉商初字第6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波国泰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多彩纸品有限公司、曹飞龙无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2年10月29日,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多彩纸品有限公司、曹飞龙尚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宁波国泰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价款412861.44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736.5元、执行费6148.9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甬奉执民字第180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阳昉审判员  庄亚平审判员  王超文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灵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