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法执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某,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273号申请执行人丁某某被执行人卜某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定民初字第0119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准予退出,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定民初字第01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丁某某发现被执行人卜某某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志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