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鸠民二初字第00504-2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芜湖市科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马鞍山市泰华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二初字第00504-2号原告:芜湖市科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王建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虹,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啸,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泰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法定代表人:尚忠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靖平,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科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泰华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2012)鸠民二初字第00504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告马鞍山市泰华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万元H。现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马鞍山市泰华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HHHHHHHHHHHHH。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国红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贤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