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淮民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淮民初字第712号原告姚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姚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姚某某起诉来院后,本院于2012年9月4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学峰独任审理,并于2012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农历十月初八举行典礼,后补办结婚证。2008年农历七月十一生育男孩张某甲。婚后,因被告无家庭责任感,两人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抚养小孩。被告张某某辨称,我们夫妻感情刚开始还可以,后来因为我做生意赔了钱才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因此,我不同意离婚。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及庭审,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11月17日(农历十月初八)举行典礼,2008年8月2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8月11日(农历七月十一)生育男孩张某甲,现由被告父母抚养。婚后后两人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从2012年3月份开始分居生活至今。两人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现两人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并分居生活,但分居时间较短,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性。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姚某某和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学峰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玉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