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516-2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河北精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516-2号原告河北精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保发,董事长。被告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51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告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座落在北干道西侧周家坝高新工业区,地号为I-12-118,土地证号为(2001)25**﹤之二﹥,面积为﹤之二﹥5530㎡的土地。现原告已与被告和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告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座落在北干道西侧周家坝高新工业区,地号为I-12-118,土地证号为(2001)25**﹤之二﹥,面积为﹤之二﹥5530㎡的土地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舒文审 判 员 宋铁利人民陪审员 谢秀清二0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艳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