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贵民一初字第00940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郭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贵民一初字第00940号原告:郭某,男,1978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市贵池区。被告:陈某,女,1984年3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郭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玉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某诉称:原、被告××××年××月登记结婚,2005年8月生一子。双方感情基础不深,性格不合,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陈某答辩:我们没有大的矛盾,而且孩子还小,为了孩子我不愿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4年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2005年8月生一子郭某甲。双方婚后因琐事时有争吵,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证明以���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虽有争吵,但并无大的矛盾,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如双方在日后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加强交流、增进感情,夫妻关系仍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郭某与陈某离婚。案件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玉雁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夏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