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法执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320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10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360200元及鉴定费60000元之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040元、保全费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准许退出,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定民初字第010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发现被执行人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张子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志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