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锡知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梦缘网吧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无锡市梦缘网吧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2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锡知民初字第264号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8号天创科技大厦13层1302室。法定代表人陆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颖斌,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梦缘网吧,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惠钱路**号(9-12)。投资人池述庆。委托代理人孙东。委托代理人王庭军,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戏天堂公司)与被告无锡市梦缘网吧(以下简称梦缘网吧)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9日举行证据交换,并于2012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游戏天堂公司委托代理人葛颖斌,被告梦缘网吧的委托代理人孙东、王庭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游戏天堂公司诉称:游戏天堂公司经台湾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峻奥汀公司)授权,取得了《三国群英传Ⅲ》、《三国群英传Ⅶ》、《风色幻想3游戏软件》三部计算机单机游戏软件在中国大陆地区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发行权等在内的专有许可使用权,根据授权内容,游戏天堂公司还拥有针对上述游戏软件的侵权行为进行打击并获得赔偿的权利。2010年7月,游戏天堂公司发现梦缘网吧提供上网服务的计算机上都安装有上述游戏软件,该行为未经游戏天堂公司的授权,侵犯了游戏天堂公司的合法权益并造成其经济损失。请求判令梦缘网吧: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赔偿游戏天堂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三、承担游戏天堂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1500元、工商查询费100元。在庭审中,游戏天堂公司撤回了关于《风色幻想3》计算机单机游戏的权利主张。被告梦缘网吧辩称:1、游戏天堂公司没有诉权,公证行为不在授权期间和授权地域范围内;2、游戏天堂公司指控梦缘网吧侵害著作权,但梦缘网吧仅是“安装”或“存放”,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任何一种侵权形式,不构成侵权;3、梦缘网吧只是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不提供游戏服务,不存在侵权;4、计算机软件侵权应进行源代码对比,即使画面相同,也不能说明梦缘网吧计算机中“安装”的游戏软件与游戏天堂公司的相同;5、梦缘网吧的计算机是没有硬盘的,不可能安装涉案游戏软件;6、梦缘网吧的计算机可以登陆互联网,在没有确定涉案计算机是否为离线运行的前提下,无法确定公证书所指计算机中的涉案游戏软件是存储在计算机内还是在互联网上;7、梦缘网吧只是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客户是否使用了涉案游戏与梦缘网吧无关;8、游戏天堂公司在公证取证中未查询公证计算机的IP地址、操作系统、涉案游戏软件的具体存储地址,未明确操作计算机时是否为离线状态,未检查涉案计算机是否存在外接设备及利用外接设备进行操作,未检查存储证据的U盘中是否存在涉案游戏软件或直接在U盘中操作,故公证书的事实依据不足;9、涉案公证书的内容是从“新建文档”复制的,但无法确定“新建文档”是利用何种软件形成,如何操作的,且文档的形成时间晚于公证结束的时间;10,公证书证明的事实与梦缘网吧无关,梦缘网吧的名称是无锡市梦缘网吧,而公证取证的地方是梦缘网吧;11、公证书中载明“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健”,但梦缘网吧计算机键盘上没有这个键,只有“PrintScsysRq”健;12、公证书中的所附的梦缘网吧门头照片从阳光等光影看,与网吧实际场所不符;13、著作权登记证书中载明的游戏版本与公证的不同,并非同一软件;14、游戏天堂公司要求的赔偿损失依据不足,且数额偏高,梦缘网吧未从涉案游戏软件中获益,游戏天堂公司也无任何损失,涉案游戏软件可以在网上任意下载,是游戏天堂公司疏于管理;15、游戏天堂公司在全国大面积诉讼,是恶意诉讼。综上,请求驳回游戏天堂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证明其主张,游戏天堂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三国群英传Ⅲ》、《三国群英传Ⅶ》游戏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用于证明宇峻奥汀公司是上述游戏的著作权人;2、《三国群英传Ⅲ》、《三国群英传Ⅶ》游戏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登记证书、授权委托书,用于证明著作权人将上述游戏的著作财产权等权利授权给了游戏天堂公司;3、(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9007号公证书及所附光盘,用于证明梦缘网吧的侵权事实;4、公证费、工商档案查询费发票各一张,用于证明游戏天堂公司为制止梦缘网吧的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合理开支;梦缘网吧对游戏天堂公司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三国群英传Ⅲ》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专有许可合同登记证书载明的软件版本是V1.0,而公证的游戏中显示的版本为V2.1,并非同一软件,《三国群英传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专有许可合同登记证书载明的软件版本也是V1.0,但公证的游戏中未显示版本号,也非同一软件,授权委托书上显示的使用地区是北京市,不包括无锡市;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公证书没有对开机状态、“新建文档”建立环境、U盘清洁性进行检查和描述,所称的梦缘网吧与被告名称不同,所附的梦缘网吧门头照片从阳光等光影看与被告经营场所不符,不能证明梦缘网吧计算机有安装涉案软件,所附光盘中“0729-梦缘网吧”的创建时间是2010年7月29日18时15分22秒,而公证书载明取证在18时14分已结束,光盘中的内容并非公证当场形成,梦缘网吧的计算机是无盘系统,不可能存在截屏显示的内容,公证书未对初始开机状态、U盘清洁性,操作环境,有无外接设备进行描述,公证书第十步载明“点击画面中的何进”,但截屏显示的为“丁原”,故公证书与本案无关;对证据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与梦缘网吧无关。为证明其主张,梦缘网吧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一、网吧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管理软件安装合格证,用于证明梦缘网吧是合法经营,使用的软件合法;二、键盘实物一个,用于证明梦缘网吧使用的键盘上截屏键的名称为“PrintScsysRq”,而不是公证书记载的“PrScrnSysRq”;三、天速网络(锐起无盘XP)项目实施合同,证明梦缘网吧的计算机是无盘系统,不能安装任何软件;四、照片一组,用于证明公证书中的所附的梦缘网吧门头照片从阳光等光影看,与事实不符。游戏天堂公司对梦缘网吧提供的证据一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梦缘网吧没有侵权,只是证明其有经营资格;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不管哪个英文的意思都是全屏截屏键;对证据三的关联性有异议,合同签订时间晚上于公证取证时间;对证据四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照片拍摄时间与公证时的季节不同,不能起到证明作用。综合当事人举证、质证,本院对双方当事人的举证作出如下认证:游戏天堂公司提交的全部证据均有原件供本院核对,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梦缘网吧提交的全部证据亦有原件供本院核对,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本院将综合本案全部证据和事实予以确定。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16日,国家版权局颁发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编号:软著登字第048081),该登记证书记载的软件名称为《三国群英传Ⅲ》游戏软件V1.0,登记号为2006SR00415,著作权人为宇峻奥汀公司,权利取得方式为承受取得,首次发表日期为2002年2月1日。2008年3月6日,国家版权局颁发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登记证书(编号:软专登字第000136号),该登记证书记载的软件名称为《三国群英传Ⅲ》游戏软件V1.0,登记号为2008LR0014,授权许可方为宇峻奥汀公司,合同登记人及被授权许可方为游戏天堂公司,地域范围为中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授权期限为2007年12月31日至2009年12月31日。2011年2月22日,国家版权局颁发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登记证书(编号:软专登字第000485号),该登记证书记载的软件名称为《三国群英传Ⅲ》游戏软件V1.0,登记号为2011LR0010,授权许可方为宇峻奥汀公司,合同登记人及被授权许可方为游戏天堂公司,地域范围为中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授权期限为2009年12月31日至2012年12月31日。2011年3月17日,国家版权局颁发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号:软著登字第0277044号),该登记证书记载的软件名称为《三国群英传Ⅶ》游戏软件V1.0,登记号为2011SR013370,著作权人为宇峻奥汀公司,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首次发表日期为2007年8月22日。2011年4月15日,国家版权局颁发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登记证书(编号:软专登字第000512号),该登记证书记载的软件名称为《三国群英传Ⅶ》游戏软件V1.0,登记号为2011LR0037,授权许可方为宇峻奥汀公司,合同登记人及被授权许可方为游戏天堂公司,权利范围为部分权利,地域范围为中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授权期限为2010年8月20日至2011年12月31日。2010年6月20日,宇峻奥汀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将其所附游戏(包括繁体版和简体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发行权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独家授权给游戏天堂公司,游戏天堂公司拥有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针对互联网的下载、传播及各种形式的使用;网吧(包含单机、局域网等情形)的各种形式的使用、传播;打击盗版等进行维权的权利。游戏天堂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上述权利,比如申请证据保全、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等。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宇峻奥汀公司独家授权游戏天堂公司上述权利,惟游戏天堂公司需经其同意后方可将此权利转授权予第三方(此第三方仅限于中国大陆地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授权期限自2010年6月20日至2012年6月19日。2012年5月22日,宇峻奥汀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将期限延长至2014年6月19日,在该授权书的页眉处显示有“大陆使用地区:北京市”印文。授权委托书附件所列的游戏包含有《三国群英传3》、《三国群英传Ⅶ》等单机游戏。2010年8月30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9007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2010年7月29日17时47分,公证员杨立庄、工作人员邹坤华与游戏天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彬来到位于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惠钱路37号的梦缘网吧,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朱彬在服务台交费,由公证人员随机选择了70号计算机,并监督朱彬进行了如下操作:1、启动该计算机;2、在计算机桌面上新建了一个名为“0729-梦缘网吧”的word文档,将该word文档最小化。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桌面显示的内容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0729-梦缘网吧”的word文档中;3、双击桌面上的“游戏菜单”后,显示一窗口。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窗口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0729-梦缘网吧”的word文档中;4、点击该窗口内的“单机游戏”,该窗口内容发生变化,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窗口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0729-梦缘网吧”的word文档中;5、双击该窗口内的“三国群英传3”,显示一对话框,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q”键,对该对话框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0729-梦缘网吧”的word文档中;6、点击该对话框中的“运行游戏”,出现“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和“三国群英传Ⅲ”的游戏画面,分别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游戏的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0729-梦缘网吧”的word文档中;7、点击鼠标左键,进行另一游戏画面,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游戏的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0729-梦缘网吧”的word文档中;8、点击该画面中的“开始游戏”,进入另一游戏画面,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游戏的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0729-梦缘网吧”的word文档中;9、点击该画面中的“黄巾之乱”,进入另一游戏画面,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游戏的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0729-梦缘网吧”的word文档中;10、点击该画面中的“何进”,进入另一游戏画面,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游戏的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0729-梦缘网吧”的word文档中;11、点击该画面中的“确定”,进入另一游戏画面,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游戏的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0729-梦缘网吧”的word文档中;12、关闭该游戏,返回上述第四步的窗口,双击该窗口内的“三国群英传7”,显示一对话框,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对话框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0729-梦缘网吧”的word文档中;13、点击该对话框中的“立即运行”,出现“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和“三国群英传Ⅶ”的游戏画面,分别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游戏的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0729-梦缘网吧”的word文档中;14、点击该画面中的“征战天下”,进入另一游戏画面,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游戏的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0729-梦缘网吧”的word文档中;15、点击该画面中的“确定”,进入另一游戏画面,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游戏的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0729-梦缘网吧”的word文档中;16、点击该画面中的“确定”,进入另一游戏画面,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游戏的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0729-梦缘网吧”的word文档中;17、点击该画面中的“确定”,进入另一游戏画面,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游戏的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0729-梦缘网吧”的word文档中;18、关闭该游戏,返回上述第四步的窗口。……21、关闭游戏,返回桌面。将上述的“0729-梦缘网吧”的word文档保存至U盘中,公证员收存U盘,结账下机。上述取证活动于2010年7月29日18时14分结束。公证员对该网吧建筑外观进行了拍照并记录了进出网吧的时间。公证员返回公证处,将保存于上述U盘中名为“0729-梦缘网吧”的word文档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刻录光盘一式三张。公证员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证物袋》中的光盘为公证员依据上述操作刻制所得,网吧建筑外观照片为公证员根据拍照所打印,内容均与实际情况相符。公证书所附光盘中储存有名称为“0729-梦缘网吧”的word文档,除上述第10步游戏画面中显示的内容为“丁原”外,其余内容与公证书描述一致。该文档属性中显示的创建时间为2010年7月29日18时15分。另查明,梦缘网吧成立于2004年12月20日,住所地为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惠钱路37号(9-12),计算机数量为92台。2011年11月10日,苏州天速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梦缘网吧签订天速网络(锐起无盘XP)项目实施合同,约定为梦缘网吧安装《锐起无盘XP》系统。又查明,梦缘网吧当庭提交的计算机键盘的第一排倒数第三个键上显示有“PrintScsysRq”字样。再查明,游戏天堂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了公证费1000元及工商查询费50元。综合当事人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游戏天堂公司是否享有本案诉权;二、梦缘网吧是否在其计算机上安装涉案软件。本院认为:一、游戏天堂公司享有本案诉权。理由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涉案游戏画面中显示有宇峻奥汀公司的名称,游戏天堂公司还提交了《三国群英传Ⅲ》和《三国群英传Ⅶ》二部计算机游戏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虽然《三国群英传Ⅲ》计算机游戏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中登记的版本为V1.0,而涉案游戏画面中显示为V2.1,但是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宇峻奥汀公司为上述二部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游戏天堂公司经宇峻奥汀公司授权享有上述二部游戏软件的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利,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对发生中国大陆地区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授权书及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登记证书中均明确授权范围是中国大陆(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梦缘网吧将页眉处显示的“大陆使用地区:北京市”印文解释为授权地域范围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二、梦缘网吧在其计算机上安装有涉案软件。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了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9007号公证书系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依法出具,公证书显示,游戏天堂公司委托代理人系在公证人员的陪同和监督下进行了取证,公证机构据此出具了公证书,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该公证书证明的事实应予以认定。针对梦缘网吧对公证内容提出的异议,本院认为:第一,公证书中载明,公证行为发生的地址与梦缘网吧的登记经营地址相同,名称与梦缘网吧的字号一致,经营内容与梦缘网吧的经营范围相同,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应认定公证行为发生的场所即为梦缘网吧;第二,根据公证书所附光盘的内容显示,涉案游戏是安装在统一的游戏平台,通过“游戏菜单”→“单机游戏”逐步打开的,每一界面都带有梦缘网吧的特征,如果直接从互联网下载后安装或者事先储存在U盘中,不可能显示在游戏平台中。无盘系统是指网吧的机器分为服务器和客户机两个部分,在无盘系统下,客户机不配置硬盘,通过网络连接服务器内的超大容量硬盘,并利用硬盘内的系统镜像启动,而服务器硬盘内的文件在所有的客户机上都能读取。公证书中明确载明网吧中的计算机上存有《三国群英传Ⅲ》和《三国群英传Ⅶ》游戏,用户点击游戏图标后可以进入游戏界面,并正常运行,该两款游戏软件系单机游戏,只有安装在该计算机或与其相连的硬盘中可以正常运行。此外,根据梦缘网吧提供的证据,其在2011年11月才将网吧内的计算机改造为无盘系统,而公证行为发生的时间是2010年7月29日,不能确定公证行为发生时梦缘网吧是否使用无盘系统;第三,公证取证的内容是梦缘网吧是否向其用户提供涉案游戏,没有必要在取证时对计算机的IP地址、硬件系统状况、操作系统状况等进行描述,公证书的记载内容与其取得的截图能够基本对应,有截图的文档系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保存至U盘,此后该U盘亦在公证人员的控制之下,亦由公证人员将上述文档刻录进光盘,上述行为具有连续性,可以证明上述文档在存入U盘至刻录入光盘的过程中,其内容是固定的,不可能出现截图被替换的可能性,虽然公证书中记载的个别操作过程与截图存在差异,但并不足以推翻公证书认定的基本事实;第四,“0729-梦缘网吧”文档属性中显示创建时间与公证保全的该台计算机时间显示的时间相对应,虽晚于公证书中陈述的公证行为结束时间,但上述情形说明了该文档正是来源于公证保全的该台计算机,出现文档创建时间与公证书陈述的公证行为结束时间不同的原因很可能在于该台计算机设置的时间与公证人员的计时工具显示的时间存在差异,而众所周知,不同的计时工具由于使用人的原因会存在着时间上的差异,网吧内计算机时间均系人为设置,而且网吧计算机使用的人较多,其时间往往会与其他计时工具的时间不同,与实际时间不相同,这是普遍而正常的现象。而且,两者的差异仅有1分钟左右,显然属于合理范围;第五,梦缘网吧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目前存有截屏键显示为“PrintScsysRq”的键盘,但不能证明公证行为发生时所使用的计算机键盘的具体情况,不足以否定公证书记载的的内容,且无论显示为“PrintScsysRq”,还是“PrScrnSysRq”,其功能均为全屏截屏;第六,公证书所附照片经合法的公证程序确认,而且照片的光影效果受到拍摄季节、时间、曝光度、相机类型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该照片为公证行为发生时所拍摄。梦缘网吧还认为即使计算机装有涉案游戏软件,但在未作源代码比对鉴定之前不能认定该游戏软件与游戏天堂公司主张的游戏软件为同一软件。对此本院认为,在众多计算机软件中,社会公众对游戏软件的接触范围相对较大,熟悉程度相对较高,涉案《三国群英传Ⅲ》和《三国群英传Ⅶ》游戏为三国群英传系列游戏中的一款,为喜欢此类单机游戏的社会公众所熟知。在通常情况下,市场上并不会存在同名但内容不同的“三国群英传Ⅲ”、“三国群英传Ⅶ”游戏。根据公证书内容,梦缘网吧计算机中出现的游戏界面中包含有涉案游戏名称、权利人信息及游戏运行步骤的内容,在无相反情况下,即可认定涉案游戏为《三国群英传Ⅲ》和《三国群英传Ⅶ》,没有理由怀疑两者为不同的游戏。故梦缘网吧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涉案游戏软件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游戏天堂公司经著作权人宇峻奥汀公司的授权,享有涉案游戏软件的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本案诉讼。梦缘网吧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的计算机上安装涉案游戏软件并提供给网吧用户,侵害了涉案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游戏天堂公司作为涉案游戏的被授权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正当合法。游戏天堂公司请求本院依法酌情确定赔偿数额,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性质、销售价格、梦缘网吧的经营规模、涉案侵权行为情节及侵权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游戏天堂公司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公证费、工商查询费等,系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依法应计入赔偿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梦缘网吧立即停止侵害《三国群英传Ⅲ》和《三国群英传Ⅶ》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二、梦缘网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游戏天堂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5000元;三、驳回游戏天堂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165元,由梦缘网吧负担875元,游戏天堂公司负担290元。(游戏天堂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梦缘网吧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梦缘网吧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游戏天堂公司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南京市农行山西路支行,帐号:03329113301040002475),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科代理审判员 杜志军代理审判员 朱佳丹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文杰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第八条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了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