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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江商初字第1575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邱训明与毛香吉、朱晗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训明,毛香吉,朱晗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江商初字第1575号原告邱训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史爱。被告毛香吉。被告朱晗泽。本院在审理原告邱训明与被告毛香吉、朱晗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需要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训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邱训明负担。审 判 长  杨丽斯代理审判员  郑爱华人民陪审员  余欣波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王建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