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永民初字第4865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邯郸市奥特莱家具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莱公司)诉被告赵伍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奥特莱家具销售有限公司,赵伍的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永民初字第4865号原告:邯郸市奥特莱家具销售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复兴区复兴路101号。法定代表人:李长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向晖,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改增,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赵伍的,男,1968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原告邯郸市奥特莱家具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莱公司)诉被告赵伍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侯向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伍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奥特莱公司诉称,2011年10月24日河北国际金六星家具博览中心投入经营,11月28日被告找到原告,双方商定被告以每平方米每月5元的价格,租用原告场地经营家具,并承诺进入市场后签订书面合同支付租金。随后被告占用场地526平方米,但拒绝签订合同交纳租金。为此请求解除原被告间场地租赁合同,腾清所在场地上的物品,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腾清场地之日按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租金。被告赵伍的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9日,原告奥特莱公司与锡林郭勒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永年博览中心场地经营家具销售的合同,原告租赁该公司场地做家具销售经营,名称为河北国际金六星家具博览中心。2011年10月24日博览中心开业时,被告开始进入场地,租用该场地室内B2区13、14、15和C1区13、14、15六个摊位共计526平方米经营家具。被告租用原告场地按每平方米每月5元的价格计算租金,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被告占用原告上述场地后,拒绝向原告交纳租金、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原告于2011年12月20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称述、原告奥特莱公司与锡林郭勒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永年博览中心场地经营家具销售合同、原告的有关招商简章、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占用原告场地经营家具,虽然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看,被告占用原告室内场地经营家具,并向原告支付租金,原、被告之间存在口头租赁商铺合同,双方之间的口头租赁商铺合同系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占用场地后未按约定向原告交纳租金,实属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规定,原告主张解除租赁合同,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将所占场地腾清,并支付所占场地的租金,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邯郸市奥特莱家具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伍的之间场地租赁合同。二、被告赵伍的于本判决生效后起十日内腾清原告邯郸市奥特莱家具销售有限公司场地上的物品。三、被告赵伍的给付占用原告邯郸市奥特莱家具销售有限公司场地526平方米自2011年12月20日起至腾清场地之日止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租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赵伍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相合代理审判员 刘小芳代理审判员 李XX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