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柳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沈艳与柳河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艳,柳河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柳行初字第8号原告沈艳,女。被告柳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蒋海燕,县长。案由:房屋拆迁补偿原告沈艳诉被告柳河县人民政府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沈艳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理由是原、被告就征收补偿事宜达成协议。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故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宏厚审 判 员 赵 跃代理审判员 高秀明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云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