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汉执字第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芦功鑫、何敏与王亚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功鑫,何敏,王亚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汉执字第00471号申请人芦功鑫,男,198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略。申请人何敏,男,1984年7月29日出生,陕西省紫阳县人,住址略。被执行人王亚莉,女,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址略。本院受理芦功鑫、何敏申请执行王亚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2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履行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一、由王亚莉返还卢功鑫、何敏房屋租赁费55000元并承担利息。二、承担案件受理费1180元、执行费72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3000元,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下余欠款56905元,2012年12月30日前被执行人返还1万元,2013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现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安汉执字第00471号案件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涂必明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毛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