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溪执字第92、207、208-1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范祥林、罗亮、刘彩民申请执行黄利宏、南溪县鑫明页岩砖厂合同纠纷等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祥林,罗亮,刘彩民,黄利宏,南溪县鑫明页岩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南溪执字第92、207、208-1号申请执行人范祥林,男。申请执行人罗亮,男。申请执行人刘彩民,女。被执行人黄利宏(曾用名黄俐宏),男。被执行人南溪县鑫明页岩砖厂。负责人刘治洋,男。案外人李万军,男。案外人陈小方(系李万军之妻),女。案外人况国燕,女。关于范祥林、罗亮、刘彩民与黄利宏、南溪县鑫明页岩砖厂合同纠纷等案,我院(2012)南溪民初字第175、176号民事判决和(2011)南溪民初字第2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范祥林、罗亮、刘彩民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中,黄利宏与范祥林、罗亮、刘彩民、南溪区裴石信用社达成和解协议,黄利宏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裴石乡裴丰村五社房屋一幢变卖给案外人李万军、陈小方、况国燕。黄利宏自愿清偿被执行人南溪县鑫明页岩砖厂所欠范祥林、罗亮、刘彩民、南溪区裴石信用社的债务,范祥林、罗亮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黄利宏所有的位于裴石乡裴丰村房屋一幢[房屋所有权人:黄俐宏。土地使用者:黄俐宏。给李万军(身份证号码:5103….4312)、陈小方(身份证号码:5125….4065)、况国燕(身份证号码:5125….4065)所有,变卖价格人民币476000.00元(大写:肆拾柒万陆仟圆整)。[其中的门面一间和三楼房屋归李万军、陈小方所有,李万军、陈小方付购房款238000.00元(大写:贰拾叁万捌仟圆整);另门面一间(带楼梯间)和二楼房屋归况国燕所有,况国燕付购房款238000.00(大写:贰拾叁万捌仟圆整)元。一、二、三楼楼梯间由李万军、陈小方、况国燕共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兵执行员 唐升龙执行员 唐升华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