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三民一初字第00586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三民一初字第00586号原告:张某,女,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被告:王某,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宗正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