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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三民一初字第00586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三民一初字第00586号原告:张某,女,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被告:王某,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宗正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