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丰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树杰与被执行人吴吉道、明云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树杰,吴吉道,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程树杰,男,196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吴吉道,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明云,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蛟河市松江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5月2日,在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吴吉道在限期内到法院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吴吉道所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全部执行完毕,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明云无固定工作,在外地打工,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明云即无存款,又无固定资产,现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吴吉道所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全部执行完毕。明云所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暂无执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保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洪波审 判 员 赵文明代理审判员 王 有 强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瑞 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