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三初字第01120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西京城建总公司诉被告陕西益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虹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西京城建总公司,陕西益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虹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三初字第01120号原告西安市西京城建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马王镇沣京路51号。法定代表人闫战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增社,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桦,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益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兴西路28号。法定代表人吴栓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涂安保、柏维娜,该公司职员。被告陕西虹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办阁老门村甲字1号。法定代表人毛荣利,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西京城建总公司诉被告陕西益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虹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西安市西京城建总公司于2012年10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西京城建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退还原告西安市西京城建总公司。审判员 王晓萤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