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衢龙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金继生与金德潘、王仙凤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继生,金德潘,王仙凤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龙民初字第461号原告:金继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宣宇。被告:金德潘,被告:王仙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德潘。原告金继生与被告金德潘、王仙凤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继生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德潘、王仙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继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继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金继生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孙燕芳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董正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