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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高商初字第724-1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于长森与高密市东岭建筑公司、李永东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长森,高密市东岭建筑公司,李永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商初字第724-1号原告于长森。被告高密市东岭建筑公司。被告李永东本院审理的原告于长森与被告高密市东岭建筑公司、李永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高密华安凤城丽景自2012年10月31日起在山东华安集团有限公司高密分公司尚未结算的工程款。冻结期间山东华安集团有限公司高密分公司不得向被告高密市东岭建筑公司、李永东支付该工程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岳红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