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芜经开民三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芜湖市好享来网吧及广东中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芜湖市好享来网吧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芜经开民三初字第00071号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王泽敏。被告:芜湖市好享来网吧,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法定代表人:周弋芝。广东中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郭岳洲。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市好享来网吧及广东中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柴 俊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管国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