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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郓民初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郓民初字第1793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贾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梁尔怀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