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三初字第01171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胡小茹诉被告熊涛鑫、高满年、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茹,熊涛鑫,高满年,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三初字第01171号原告胡小茹,女,199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XX、陈进,西安市莲湖区北院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熊涛鑫,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满年,男,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广济街133号金泰丰大厦11层。负责人张欣,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小茹诉被告熊涛鑫、高满年、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小茹于2012年10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小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退还原告胡小茹。审判员 王晓萤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