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陈亚虎诉被告苏周平、张久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虎,苏周平,张久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0187号原告陈亚虎。被告苏周平。被告张久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亚虎诉被告苏周平、张久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亚虎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亚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亚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陈亚虎负担。审 判 长 王宝成人民陪审员 侯清华人民陪审员 代维恭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姚胜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