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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陈亚虎诉被告苏周平、张久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虎,苏周平,张久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0187号原告陈亚虎。被告苏周平。被告张久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亚虎诉被告苏周平、张久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亚虎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亚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亚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陈亚虎负担。审 判 长  王宝成人民陪审员  侯清华人民陪审员  代维恭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姚胜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