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镇民终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殷叶成与殷生先、殷荣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殷叶成,殷生先,殷荣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镇民终字第8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殷叶成,男,1964年5月10日生,汉族,丹阳市人。委托代理人张华,丹阳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生先,男,1957年9月6日生,汉族,丹阳市人。委托代理人孙辉,江苏丹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殷荣英,女,1967年4月20日生,汉族,丹阳市人。委托代理人魏峰,江苏君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殷叶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2)丹民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同意原判不再执行,由殷生先另行起诉解决双方争议,并于2012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现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殷叶成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殷叶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柳建安代理审判员 孟 涛代理审判员 朱云云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