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义商初字第2413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王友华与龚金校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友华,龚金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2413号原告:王友华。委托代理人:王旭平。被告:龚金校。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友华与被告龚金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友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芸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路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