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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龙执民字第1612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章显聪、王麟萍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章显聪,王麟萍,章成光,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16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法定代表人:诸葛衍权,行长。被执行人:章显聪。被执行人:王麟萍。被执行人:章成光。被执行人: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法定代表人:谭建国,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章显聪、王麟萍、章成光、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温州市鹿城区于2012年5月15日制作的(2011)温鹿商初字第2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9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章显聪名下坐落金华市婺城区广厦时代花园B16幢2304室房屋进行了诉讼财产保全。同时查明,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2)金永执民字第466号案件申请人要求对章显聪名下坐落金华市婺城区广厦时代花园B16幢2304室房屋进行拍卖。合议庭认为,本院既不是本案一审法院,又不是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管辖法院。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作力审  判  员  孙 孟审  判  员  刘家宝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代)  杨卓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