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三初字第01496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谦与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太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谦,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太白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1496号原告:李谦。委托代理人:侯毅,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伟光。被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太白分公司。负责人:车建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谦与被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太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谦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谦撤回起诉。诉讼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李谦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朱绍清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申丽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