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象民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孙正明与余桂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正明,余桂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象民初字第1294号原告孙正明。被告余桂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正明与被告余桂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正明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正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6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278元,余款由原告孙正明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陆 凯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兼书 记员 蒙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