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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象民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孙正明与余桂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正明,余桂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象民初字第1294号原告孙正明。被告余桂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正明与被告余桂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正明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正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6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278元,余款由原告孙正明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陆 凯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兼书 记员 蒙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