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单商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姜守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守文,惠秀友,蒋兴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单商初字第785号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时培行。委托代理人许连红,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姜守文,男,195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惠秀友,男,1955年1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蒋兴刚,男,1957年10月2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姜守文、惠秀友、蒋兴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9元,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赵多军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