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三初字第01166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三初字第01166号原告王X,女,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婷,女,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XX,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提供的电话号码接通后不是原告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向原告提供的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邮寄送达开庭传票,邮件被以“原写地址不详”及“迁移新址不明”为由退回。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以及通讯方式无法联系原告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十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X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晓萤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