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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羊民特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魏娟要求宣告魏桂芳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青羊民特字第22号申请人��娟,女,汉族,1969年1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申请人魏娟要求宣告魏桂芳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魏娟诉称,申请人魏娟与被申请人魏桂芳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魏桂芳的户籍在成都市青羊区黄田坝。被申请人魏桂芳于2008年5月10日到都江堰灌口镇蒲阳路社区平义一巷X栋X单元X楼居住。5月12日,大地震发生,整个小区夷为平地,母亲也未能幸免。此后,经家人多次寻找至今未能找到,故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魏桂芳死亡。经审理查明,魏桂芳,女,194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资阳县人,原住成都市青羊区黄田坝经二路X栋X楼X号,于2008年5月10到都江堰灌口镇蒲阳路社区平义一巷X栋X单元X楼居住。5月12日,大地震发生,魏桂��失踪,经申请人魏娟及家人多方寻找,魏桂芳音讯皆无,至今未归。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9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魏桂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魏桂芳仍然下落不明。以上案件事实,有当事人的申请、成都市青羊区黄田坝街道办事处证明、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黄田坝派出所证明、人民法院报公告等在案为证。本院认为,魏桂芳于2008年5月12日地震中失踪,至今已满4年。虽经申请人魏娟多方寻找,但音讯皆无,仍然下落不明。因此,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魏桂芳的公告,现公告期已届满,魏桂芳仍然下落不明。故本院对申请人魏娟要求宣告魏桂芳死亡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魏桂芳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 进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芯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