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岳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柳书诉被告岳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柳书,岳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岳阳县中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岳行初字第11号原告刘柳书,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公务员,住岳阳县工商局院内。被告岳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岳阳县城关镇东方路。法定代表人龚六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晓红,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公务员,住岳阳县城关镇团结路*号。第三人岳阳县中医院。住址岳阳县城关镇天鹅路。法定代表人黄亮星,湖南微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柳书诉被告岳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柳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江波、曾美玲负担。审判长 杨 琳审判员 程开支审判员 李远鹏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