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瑶民一初字第04995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安徽冬阳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与哈尔滨轴承集团合肥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冬阳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哈尔滨轴承集团合肥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瑶民一初字第04995号原告:安徽冬阳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张晓敏,总经理。被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合肥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还海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冬阳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合肥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冬阳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合肥销售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张伟名下的位于宁国路锦桂花园*楼**室、叶庆睿名下的位于凤凰城·家家景园三期*幢商**室、**室、**室以及张灵名下的位于三郢路*号丁香家园*幢**室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冬阳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合肥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顾苏淮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希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