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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蒲民初字第00592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战雄诉被告陈发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战雄,陈发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蒲民初字第00592号原告李战雄,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区蒲京花园小区4号楼1单元3楼西户,农民。委托代理人姚晓萨,陕西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发强,男,48岁,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古镇二巷60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战雄诉被告陈发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战雄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战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又高李战雄自愿负担。审判长  同小虎审判员  李谋芝审判员  贺俊杰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月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