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蒲民初字第00592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战雄诉被告陈发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战雄,陈发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蒲民初字第00592号原告李战雄,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区蒲京花园小区4号楼1单元3楼西户,农民。委托代理人姚晓萨,陕西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发强,男,48岁,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古镇二巷60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战雄诉被告陈发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战雄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战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又高李战雄自愿负担。审判长 同小虎审判员 李谋芝审判员 贺俊杰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月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