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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单商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单县信用合作联社与苏春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春侠,苏芳芳,苏子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单商初字第775号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闫茂举。委托代理人王华月,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苏春侠,女,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苏芳芳,女,1984年11月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苏子华,女,1986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苏春侠、苏芳芳、苏子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2元,减半收取286元,由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赵多军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