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民初字第2451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28)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成民初字第2451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安某,农民。原告李某诉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汪领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