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487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487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以被告李某乙外出无法联系,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为由,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淑娥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柳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