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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江民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王爱梅与周彩青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梅,周彩青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山市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年月日核稿:年月日主办单位和拟稿人:民一庭年月日事由:印发民事裁定书附件:主送机关:抄送机关:校对:年月日打印:份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江民初字第1274号原告王爱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正森。被告周彩青。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梅与被告周彩青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梅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暂时无法送达诉讼材料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爱梅负担。审判员 毛 寅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新伟 搜索“”